問六、 報紙上曾有一案例:甲乙兩人皆為佛教四眾中人,某乙明知某甲有違反法律的行為,但對警方及檢察官之調查時,某乙為守「不說四眾過戒」故,並未供出某甲之惡行。請問:
若某乙供出某甲之惡行,則某乙即犯「不說四眾過戒」;若某乙未供出某甲之惡行,則某乙毀犯「不妄語戒」,而此兩戒皆為十重戒,某乙該如何是好?某乙面對警方及檢察官之調查時,是否有更圓滿的解決辦法?
答:十重戒和五戒中的「 不妄語 」 主要是指大妄語──未證言證──而言。未證解脫果而言自己已證初果、二果乃至阿羅漢果;或未開悟而說自己已悟,乃至妄說已經即身成佛等;或暗示自己已是開悟之聖人、入地菩薩、幾果人等;或本身未悟而替人印證開悟……等等,都是犯大妄語戒。
若所妄語者,係與修證、果位無關的事項,所犯只是輕戒、違犯律儀,還不到喪失戒體的程度。
「不說四眾過 」這個戒律, 主要是指 不 惡意 批評在家、出家菩薩的身口意行,尤其是在人前人後宣揚 四眾 閒話、散播是非。若是在僧團或修行團體中,依據正當合法的程序所為的調查中,據實陳述在家、出家菩薩所犯的過失,並不構成犯戒。
例如誦戒之前有人覆藏己過而仍參加誦戒,知道內情的人,或曾耳聞的人,都應該當眾舉述某人所犯的過失,或當眾詢問某人是否真有所聞的彼項過失。所以在正當、合法的程序中所作的調查時,應當舉述某人所犯的過失;這與說四眾過的情形是不同的,不可混淆。
又例如有人以佛法破壞佛法,以外道法取代佛法,這些都是嚴重破法的行為;不論作這行為的人是僧寶或是在家人 (現在家相的勝義菩薩僧與現出家相的勝義菩薩僧,都同樣是入地的真正佛子,絕不會有這種事。不迴心大乘的聲聞阿羅漢仍非真正的佛子,未證無生法忍的緣故) ,都是嚴重犯戒的破法人,不但不應覆藏他們的過失,而且還要在他們一直都不肯改正的時候,起而公開舉證破斥;這樣才不會辜負 佛的咐囑。
因為在事相上會有許多的差別存在,所以應該有智慧判斷而作恰當的處理,所以在司法調查中陳述證言,是否可以準照僧團或修行團體的情形?應該要依具體情形而判斷,因為有時候據實的陳述,會嚴重傷害僧團的名譽,使社會大眾喪失對三寶的敬信而導致佛教的滅亡,所以不應該據實陳述;若是據實陳述時,不會導致佛教的滅亡,而且可以正本清源時,就應該據實陳述。
例如西藏密宗喇嘛以教義作藉口而要求女性弟子上床合修雙身法,如此淫人妻女,不但是破壞佛教正法,也牴觸人倫五常,那就應該據實陳述;如果有證據的話,更應該舉證,讓外道法可以排除於佛教之外。如果是會導致佛教的滅亡,導致眾生對佛教完全失去信心,那才可以覆藏;而且在訴訟法中,有時也允許宗教師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拒絕作證,所以應該以自己的智慧作判斷,來決定自己應該如何作;如果自己的智慧不夠,就請教自己的親教師、傳戒師;請教過後,萬一所作有過失,也可成為共同承擔過失,自己的過失也會比較小。
雖然戒經中曾說:不得說四眾過、應善覆眾生過。但是佛門四眾所造過失,如果已經、或將來必定會危害佛教或眾生,則應如實陳述而不應覆藏,以免保護一人而貽害佛教或眾生。如果死守戒條表相而坐視四眾之一或多人危害佛教或眾生,則是不懂戒律精神的人;自己也會成為知而不舉的有過失的人。
譬如 佛說菩薩應當善覆眾生過失,不可當眾宣說某人過失。但卻必須在私下無人處,為當事人指示其過失,令其改過,絕對不可向他人宣說某人有過失。如果是向他人表示某人有過失,卻不肯在私下無人處向當事人指陳其過失,則是假藉「覆藏眾生過」的名義而破壞某人的名聲,其實自己才是「說四眾過」的人。
如果向許多人說某人有過失,也說出了過失內容,卻不願向當事人指陳他的過失;若因此而導致聲聞僧團、菩薩僧團的分裂,則成為 破和合僧 的無間地獄罪。所以,說四眾過,有其前提必須考量,不可含混籠統。
例如阿含中的記載,某比丘有過失時,諸阿羅漢都會先要求某比丘改過;如果仍不改過,諸阿羅漢都會直接向 佛稟告; 佛就會立即召喚某比丘前來詢問,要求他改過,並隨即制定一項戒律。
所以聞說或見到某人有過失時,應該立即當面詢問清楚,並要求他改過,而不是去向別人宣說某人有過失,也不該向他人說出過失的內容了,但卻不肯向某人當面說其過失、要求改正;這樣的作法正是典型的「說四眾過」,是違犯菩薩十重戒的地獄罪。
所以,如果司法單位對某比丘或某居士所造的惡業已經開始調查,要求四眾中的某人前往作證時,就應當據實陳述其過失,而不應該為他覆藏。否則的話,將會產生一個事實以及衍生一個現象:事實是佛門修行人比世俗人更不誠實;未來會衍生的現象是,佛門修行人都可以引用不舉證四眾過的戒條來大膽的造惡,使未來的佛教更加隨波逐流而向下沈淪。
《正覺電子報 般 若 信 箱 (第14期目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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