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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正覺電子報

般若信箱──第23輯──

問十、自從受了本會的菩薩戒以後,末學就一直有一些困擾:第一、每二個月要誦一次菩薩戒,末學在第一次誦戒時卻忘了,成為違犯小戒;從此以後,常常為了恐怕忘記誦戒,心裡就很惶恐,不知該怎麼辦?第二、有人說:「菩薩戒應該每半個月就誦一次,但我們二個月才誦一次,不如法。」學生因此覺得很惶恐,不知道我們這樣是否真的不如法?是否違犯戒律了?末學是否應該考慮捨戒?第三、承天禪寺有一位師父說:「蕭平實是居士,又不是法師,怎麼可以傳菩薩戒?他傳戒是不如法的。」這也讓學生覺得很困惑,我想會中應該也有許多人和我一樣在心中有這些疑問,請同修會為末學開示,以解疑惑。

答:這問題,在您來信之前,已經有人在親教師會議中提出來討論過了。 平實老師也在六月十四日的講經過程中,特地提出說明了;相信您也應該聽聞過了,但不妨在這裡重述一遍,讓當時不在場的同修們更清楚的瞭解,會外學人也可以對此更加瞭解。關於 平實老師在講經時對於誦戒的開示,我們整理幾點出來,以供大眾參考:

一、誦戒並不是所有戒子都要無止盡的誦下去,《梵網經》中說的每半月誦一次戒,是指新學菩薩,不是指久學菩薩。依照大乘出家人所受聲聞戒及菩薩戒的規定,是五年學戒,所以滿五年以後就不必半月、半月誦戒了;只有未滿五年的新學菩薩,才需要每半月聚集共同誦一次戒。這是在受戒以後,尚未習慣戒律約束的人,才需要每半月誦一次戒,長期提醒自己不要犯了戒。久學菩薩是不需要這樣半月半月誦戒的。已經證悟的人,應該算是久學菩薩了。但是真悟者是否可以算是久學菩薩而不必半月誦戒?同修會親教師會議中,將會重新再討論,請期待將來討論出來的結果。

二、凡是小戒,依照 佛陀捨壽前的指示:「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戒經中規定新學菩薩應半月、半月誦戒,這個規定不屬於重戒,所以依照現在的時空背景,依照小小戒可捨的精神,同修會規定新學菩薩每二個月聚集誦一次菩薩戒,是如法的。假使我們硬性規定必須每半月誦一次,以現在脫離農業社會環境,住在工業社會極為忙碌的情況下,並且顧及在家菩薩如果家中眷屬尚未學佛的情況下,要求在家菩薩們每半月集合誦一次戒,可能會使許多人產生家庭眷屬之間的紛諍而無法繼續持戒,那將會成為新戒菩薩的大損失;所以依照 佛說小小戒可捨的變通精神,本會規定新學菩薩每二個月回到會中誦戒一次,是如法的。

三、現在的道場,有哪些是確實依照菩薩戒的新學菩薩每半月誦戒的規定在確實履行的?可能很難找到這樣如法的道場,這也可以提供不認同兩個月誦一次戒的人作為參考。又如聲聞戒中規定:比丘、比丘尼不得執持金、銀、生像。但是在現今的時空環境下,有幾人能作得到?當然必須依止小小戒可捨的 佛陀聖教行之;否則現今北傳佛教的大乘比丘、比丘尼要如何存在、如何不犯出家時所受的聲聞戒?這也是大家必須思考的。所以如法或不如法,要看當時的環境背景來看,不應該拘泥於文字表相上。

四、上品菩薩戒的獲得,機會是很少的。如果只因為硬性規定必須每半月就回來會中誦一次戒,可能會使很多人無法繼續受持本會所傳的上品菩薩戒,那豈不是很可惜的事?

五、縱使無法每兩個月回會中誦一次戒而犯了戒,然而上品戒持戒的功德無比廣大,比起違犯一個小戒來說,還是應該繼續受持才對。

六、關於久學菩薩的定義,本會仍在研究之中,在下一次親教師會議中,將會作更深入的討論;未來定案以後,大家可以依照久學菩薩免除每半月誦一次戒的個別規定辦理。

七、如果悟後受菩薩戒已滿五年,經過五年學戒以後,卻仍然繼續執著戒相,就成為「戒禁取見未斷」的凡夫了。 平實老師的《悟前與悟後》書中,曾經引述 佛陀的開示,說明真悟的菩薩以及已斷我見、已斷三縛結的初果人,對於戒相都同樣有四種不同於凡夫的看法的,那就是不取相戒、不非戒取戒、不取佛戒、不著有戒。這是一切真正悟入實相而證大乘無我法,以及親證蘊處界空而斷我見的初果人,都同樣會斷除的戒相上的執著,本會同修們在悟後不單有斷三縛結的功德,更有實相智慧相應的功德,都應該有這種見地才是。所以悟後受了菩薩戒,應該會有不取有戒、不取佛戒、不取相戒的見地發起:所作所為都以如來藏清淨心的真如法性為依歸而自然不犯戒,不需專在小小戒的戒相微細表相上著眼,這才是斷了「戒取」的初果人或七住位菩薩。

八、關於居士可不可以傳菩薩戒?這有佛陀的開示和當來下生 彌勒尊佛的開示可以參考,這裡只舉示 佛的教示,以供養大眾。 佛陀在律部《菩薩瓔珞本業經》卷2說過:「佛子!受戒有三種受:一者諸佛菩薩現在前受,得真實上品戒。二者諸佛菩薩滅度後,千里內有『先受戒菩薩』者,『請為法師』教授我戒;我先禮足,應如是語:『請大尊者為師,授與我戒。』其弟子得正法戒,是中品戒。三者佛滅度後,千里內無法師之時,應在諸佛菩薩形像前,胡跪合掌自誓受戒;應如是言:『我某甲白十方佛及大地菩薩等,我學一切菩薩戒。』是下品戒。」也就是說:只要是先前已受過菩薩戒的人,都可以請來作傳戒的法師而傳戒法,不一定是出家的僧寶才可以傳菩薩戒。

  又如《菩薩瓔珞本業經》卷2 佛陀開示說:「又復法師能於一切國土中,教化一人出家受菩薩戒者,是法師,其福勝造八萬四千塔,況復二人、三人乃至百千?福果不可稱量。其師者:夫婦、六親,得互為師授。其受戒者,入諸佛界菩薩數中,超過三劫生死之苦,是故應受。有而犯者勝無不犯,有犯名菩薩,無犯名外道。」也就是說夫婦、六親之間,都可以互相請為傳戒之法師而傳菩薩戒。在根本論中,當來下生 彌勒尊佛也是這樣說的,所以承天禪寺那位法師主張只有出家人才可當菩薩戒的傳法師,是違背 佛陀教誡、違背等覺菩薩教誡的錯誤說法,可見他根本就不懂戒法。

  以上八點是依據 平實老師在講經時的開示,對您的提問所作的回答。我們另外有一些看法,一併提出來,也許對會員大眾的道業都可以有一些幫助:

一、凡所作事,都應考慮到:會不會因此使人產生悔退菩薩戒之心?若所作事,會使人悔退菩薩戒的話,其罪很重,都不應作。所以,在尚未真正瞭解菩薩戒精神以前,萬勿輕易表示對於菩薩戒的負面看法或評論。

二、持菩薩戒有大利益,所以不應因為一點小障礙就想捨戒:《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3:「超越生死深大海,菩薩淨戒為船筏。永斷貪瞋癡繫縛,菩薩淨戒為利劍。生死嶮道諸怖畏,菩薩淨戒為舍宅。息除貧賤諸苦因,淨戒能為如意寶。鬼魅所著諸疾病,菩薩淨戒為良藥。人天為王得自在,三聚淨戒作良緣;及餘四趣諸王身,淨戒為緣獲勝果;是故能修自在因,當得為王受尊貴。應先禮敬十方佛,日夜增修清淨戒;諸佛護念常受持,戒等金剛無破壞;三界諸天諸善神,衛護王身及眷屬;一切怨敵皆歸伏,萬姓歡娛感王化。是故受持菩薩戒,感世出世無為果。」持戒利益很大,所以千萬不要輕易的就想捨戒。

三、持菩薩戒的人,應以大乘勝法及大乘勝義菩薩僧為歸依的對象,不應該以聲聞僧為歸依的對象,否則就成為違犯菩薩戒的人。《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584 佛開示說:「若諸菩薩修行布施受持淨戒,迴向聲聞或獨覺地執取淨戒,是諸菩薩失菩薩戒,應知名為犯戒菩薩。」所以修學大乘法而歸依聲聞僧、聲聞戒,不以菩薩戒為主,這是違犯大乘戒的。

四、關於菩薩戒的受持,應依善知識的教導,千萬不要依文解義而自作聰明。《大方廣佛華嚴經》卷77有云:「善男子!菩薩由善知識任持,不墮惡趣;由善知識攝受,不退大乘;由善知識護念,不毀犯菩薩戒;由善知識守護,不隨逐惡知識;由善知識養育,不缺減菩薩法;由善知識攝取,超越凡夫地;由善知識教誨,超越二乘地;由善知識示導,得出離世間;由善知識長養,能不染世法;由承事善知識,修一切菩薩行;由供養善知識,具一切助道法;由親近善知識,不為業惑之所摧伏;由恃怙善知識,勢力堅固不怖諸魔;由依止善知識,增長一切菩提分法。」我們正覺同修會的所有人,不都是這樣的嗎?大家可以用這一段經文來自我檢查看看。

五、大乘行者歸依僧寶的真義,我們都應該如實理解。《大寶積經》卷82 佛有開示說:「長者!在家菩薩成就四法,歸依於僧:若有未定入聲聞乘,勸令發於一切智心;若以財攝、若以法攝,依於不退菩薩之僧,不依聲聞僧求聲聞德,心不住中,長者!是名在家菩薩成就四法、歸依於僧。」所以大乘行者應歸依於大乘菩薩僧,不應歸依於聲聞僧;至於大乘菩薩僧,是純依五十二位階的證量來看的,不是看表相的僧衣。所以 文殊、 普賢、 觀音、 勢至、 維摩、 彌勒,都是現在家相的,但也都是菩薩「僧」。

六、要歸依菩薩戒的精神,才能見性;而菩薩戒的精神就是歸依大乘法,不歸依聲聞法;是歸依證得大乘果的菩薩僧,不是歸依證得聲聞果的聲聞僧。如果是歸依證聲聞果的聲聞僧,就很難眼見佛性了,也是違犯菩薩戒的。《大般涅槃經》卷26 佛開示說:「戒復有二:一、聲聞戒,二、菩薩戒。從初發心,乃至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名菩薩戒。若觀白骨乃至證得阿羅漢果,是名聲聞戒。若有受持聲聞戒者,當知是人不見佛性及以如來;若有受持菩薩戒者,當知是人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能見佛性、如來、涅槃。」

七、真心受持菩薩戒而無所懷疑,確實受持,才是真正的菩薩,才能獲得菩薩戒的功德。《菩薩善戒經》卷7云:「若有人言『我是菩薩』,不能至心受持菩薩戒,心不生信,是名名字菩薩,久久乃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若有人言『我是菩薩』,受持菩薩戒,至心修行,信菩薩戒,是名入十種菩薩中,不久定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若有人言『我是菩薩』,受菩薩戒,不能至心護持禁戒,毀破所受,心不生信,是名菩薩旃陀羅,不名名字菩薩,不名義菩薩。」

八、本會的新學菩薩們,在每二月誦戒之日,若因有事或出差在外而無法來參加誦戒者,可以當天或提前一天在自己家裡誦戒;但不可以邀請他人來一起誦戒,否則仍應依戒經規定一人上座誦的辦法進行,那就成為另立誦戒會場,可能會有另立菩薩僧團、看來好像是破和合僧的疑慮,也是應該一併思考的。

以上僅提供給本會已受、當受菩薩戒的同修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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