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8 20:44

〔記者陳伃軒/台北報導〕維護病人尊嚴、落實病人拒絕醫療權,立法院院會今晚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未來滿20歲民眾可以預立「醫療決定」,當未來若病況經專科醫師、緩和醫療團隊確診為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醫師可以按照病人預先擬好的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灌食,並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新法將在公布後3年實施。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楊玉欣受訪表示,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因為無法預測未來將發生什麼事情,本次立法讓民眾可以事先決定,當未來病況處於末期、不可逆轉的昏迷情況、永久植物人狀態以及極重度失智,屆時是否接受治療,或者自然善終。這不僅確立病人的拒絕醫療權、保障病人醫療自主權,也是國內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律。

新法明訂,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得預立醫療決定,而且可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決定。意願人預立醫療決定,應經符合下列三規定:接受醫療機構提供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有其核章證明;經公證人公證或2名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經註記在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新法也保障病人「知的權利」,明訂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以及其可能成效與風險等,有知情權利。對此,楊玉欣解釋,許多病人往往因子女隱瞞病情,最後在不知道自身病情下逝世,留下許多未了的願望,子女事後也後悔不已,這次的立法保障病人「知的權利」,讓病人知道自己的病情、身體狀況,規劃之後的人生。

另外,新法規範醫療委任代理人資格,應以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為限,除病人的繼承人外,病人的受遺贈者、病人遺體或器官指定受贈人、因病人死亡而獲得利益者,都不得成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楊玉欣指出,醫療委任代理人將能幫助獨居、單身與同志的族群,因為最親近的往往都是朋友,然而按現行法令規定,朋友不具備法律的關係,也不能代為簽署手術同意書等,此法將能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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