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隔一陣子,就會有人在網路上舊案重提來誹謗「正覺」,為了維護正法弘傳的聲望,務必釐清事件真相,所以不得不將事實公諸於世:


貼文者
(此人於2013.2.1日星期五 0:15分,又再次貼於某社團臉書上散播不實謠言)

 『向人借路最後圖謀侵佔人路的附佛外道~佛教正覺同修會
佛教正覺同修會蕭平實,在台灣大溪地區買農地私蓋違章佛堂,卻不買向外通路,然後向好心農婦借路通過,二年後農婦要收回道路自用,其卻向司法機關請求申判為法定的「既成道路」,企圖不花錢吞人私地!真是可怕!


奇摩網:


黃玉瑾女士有一塊土地,地號為桃園縣大溪鎮三層段坑底小段265地號。93年2月14日,正覺同修會成員向黃女士說要在旁邊土地蓋佛教道場,需要借用黃女士的土地通行。黃女士是非常虔誠的佛教徒,就無條件將土地借給正覺同修會通行,不收通行費用或租金或任何費用。正覺同修會借地之後,就將土地闢建為水泥道路。正覺同修會大溪道場施工期間,黃女士還經常供應餐點、茶水給道場施工人員食用。過了二年,正覺同修會大溪道場已經完工啟用,正覺同修會竟然要求黃女士將土地變更為『宗教用地』,讓正覺同修會可以永遠占有使用,並且不用付任何費用。黃女士聽到正覺同修會要將她的土地搶走,變更為『宗教用地』,當然不肯。正覺同修會就到法院告黃女士,要求法院判決將借用之土地變成宗教用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案號為97年度訴字第995號。黃玉瑾女士曾經當眾說,如果土地被正覺同修會搶走,她要在正覺同修會大溪道場門前自殺,死在自己土地上,以示抗議.本人趕緊上網請求懂法律的人協助黃女士,現在正覺同修會說要告我誹謗罪。我所陳述的都是事實,沒有造假,正覺同修會可以告我誹謗罪嗎?請懂法律的大德開示。感恩!』






敬請參閱
http://www.enlighten.org.tw/newsflash/yahoo
                                                                                                                                            ──她要以市價三倍賣給正覺

正覺同修會弘揚如來藏妙義,主張證悟之標的是第八識如來藏,與所有道場不同,卻與經論中的教誨相同;這個事實顯示所有附佛教的外道們所謂的證悟者都悟錯了。所謂「道不同、不相為謀」,以此緣故,被誣謗的事情所在多有,以此緣故,一旦有人捏造誣謗時,隨即會有大量附佛教外道四處轉貼,但內容並非事實,本文說明的只是其中之一件。這件事情,由於多年數次溝通化解都無用處之後,如今只能出之以舉證及澄清的方法,期使社會人士不再被矇蔽而跟著黃女士繼續共造誣謗正法教團的大惡業。謹說明事實真相如下:

一、正覺同修會大溪祖師堂(正覺寺)現在通行之土地,是大溪鎮三層段坑底小段265地號鄰接264地號如附圖紅色部分,於民國73(1984)年起,即屬已供鄰右同段250、250-1、253、254、254-1等地號上面的住戶通行使用之既成道路,是在黃女士買得該265地號之前19年已是既成道路用地。出賣250等地號土地給正覺的前地主陳壁耀君,於民國92(2003)年7月22日,與黃玉瑾女士簽約,約定陳壁耀拋棄該既成道路之通行權,交換黃玉瑾女士265地號北端靠265-1地號如附圖綠色部分(證一)土地之通行權,並訂有無條件永久通行的切結書,原地主陳壁耀放棄繼續從南端既成道路通行的權利,對於黃女士交換的北方小面積土地擁有永久通行權,黃女士應將北端供作陳先生使用之93㎡土地分割出來申請變更為道路使用。

既成道路之形成,本有其歷史背景、地理環境……等因素,黃玉瑾女士買賣取得265地號土地以前,該地之地主即無收取原地主陳先生通行費或租金之權利;黃女士於92(2003)年1月買得265地號土地時,依法本應概括承受取得前即已存在之既成道路事實(況且原地主出售給黃女士時亦有告知有此既成道路存在),後又立書同意陳先生放棄該既成道路(約212.37㎡)以交換黃女士265地號北端之通行權(即現在正覺祖師堂之通行道路93㎡),並於切結書上親自簽名蓋章同意陳先生隨同250等地號移轉給正覺同修會所屬正覺(證二),是黃女士以少換多而獲得利益,怎會衍生網站貼文所說正覺沒有付過路費或租金給黃女士的問題?此中得失乃眾所周知之常識,貼文者竟然顛倒是非誣謗正覺

本會所屬正覺寺籌備處於93(2004)年1月間向陳壁耀君購地,經地主陳壁耀君與黃玉瑾女士雙方同意,於同年2月14日將雙方所訂立交換道路通行權之切結書,移轉本會正覺寺籌備處(證二),並交付黃玉瑾女士於92年12月3日所立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及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於本會(證三)。由此故知正覺同修會並未向黃玉瑾女士借地通行,本無應付或未付過路費、租金之事可言。然本會為敦親睦鄰,幫她整修原有既成道路及周邊如附圖紅色+黃色部分(證一),全部以水泥建構水溝及厚鋪該地,其工程費九十餘萬元,並未向其索取,全數自己負擔。而黃女士的清洗電纜線圈用的蓄水池與廠房也佔用正覺寺的一部分地,我們正覺寺也沒拆她的水池與房子,可以說給了黃女士種種好處。

二、黃女士貼網文章所說訟案之緣起,為黃玉瑾女士預設本會必須以高價購買其所有之265地號土地,故於正覺寺籌備處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使用的後段申請過程中,黃玉瑾女士因故無法履行承諾,致使正覺寺土地變更編定案於95(2006)年2月22日被桃園縣政府民政局駁回,理由是「本案基地與既成道路之間土地俟完成合法使用後……」(詳證四)。96(2007)年7月1日本會派員到黃玉瑾女士公司,請求依交換後的現有通行既成道路配合本會辦理假分割事宜,以便土地變更編定使用辦理得以繼續進行,方能獲准建設正覺寺;唯黃玉瑾女士此時竟不承認曾有書立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之事,且告知需與她兒子協調方可。黃女士並當場告知正覺同修會,其265地號之農地(1326.16坪)連同正面的既成路地要一併出售給正覺,價錢為新台幣參仟萬元(每坪22621元);若扣除正面的路地以後計價為每坪23346元,這是要求正覺以當時市價的三倍向她承買。她的農地是在山中產業道路旁,不是在省道旁;連縣道、鄉道都還談不上,只是山中小小的彎彎曲曲的產業道路旁,竟然想要以省道旁的農地價格賣給正覺

又同年7月6日,本會於自有250地號鄰接黃女士265地號及他人257地號之三地交會處,於自有的250地號內原有既成道路相鄰處設置鐵門時,黃玉瑾女士兒子陳利達君,借題主張設置該鐵門會影響黃女士在該農地所作電纜線圈清洗(其實並未有絲毫影響),以此藉題作為理由,無視於本會向陳先生買地而繼承的放棄既有道路通行權而向她交換的較小面積路地通行權的事實,妄言本會所屬正覺寺向她交換來的93㎡的通行處,是無故侵佔黃女士的土地作為對外通行之用;隨即以電纜大線圈放置於正覺寺現在通行道路出口二側,阻礙大車通行(證五)導致無法以貨車運送物資,只能通行小車,意欲以此逼迫本會放棄部分土地供其使用及高價購買其265地號土地。

正覺同修會雖受無理挑戰,仍不想向黃女士提出告訴,於7月9日再派員與黃玉瑾女士及其兒子陳利達君協調,同意將後門的鐵門往後設立,留置部分土地供其無償使用如附圖藍色部分(證一)。然黃女士仍不滿意,故本會請她履行原先承諾變更編定使用事宜,及撤除電纜線圈勿妨礙本會進出口的車輛通行,皆不願意配合,其子同時揚言要本會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院裁定;其主要目的為,以撤消交換後的道路通行權,使本會難以進出而無法興建正覺寺,欲逼迫本會高價購買其265地號土地,並再次告知本會人員,謂其265號土地要出售新台幣參仟萬元,並要求本會盡速還價。

然其要求之價格為當時市價之三倍,正覺的理事會認為毫無道理,而正覺同修會的資金一向有限,故不願依其所開極不合理價格向其購買;經討論後認為黃女士的農地是山裡的農地而非省道、縣道、鄉道一類之路旁農地,沒有三千萬元價值,於是參酌本會所買正覺寺預定地之農地中含有約五百坪建地的買賣價格,隨即以市價七百餘萬元加價湊成整數而還價八百萬元承買,但黃女士仍堅持要賣三千萬元。再三與黃女士溝通皆無效,黃女士仍然封住本會正覺寺、正覺祖師堂之正門通路達三分之二,不肯撤離其障礙物;致使本會確定為去除電纜線圈阻礙道路通行及履行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之事,必須有公權力之介入調處,故於7月11日委任紀亙彥律師代理訴訟,請求判決黃玉瑾女士:(1)不得為禁止或妨礙正覺寺道路通行之行為。(2)應依約履行通行道路變更編定使用。妨礙正覺寺出入通行部分,本會因有黃女士親自簽名的土地交換切結書,經過法院審斷後黃女士自知無理,經數次開庭後自行撤除電纜線圈而結案。本件道路通行履約於97年11月20日和解結案(證六),終於恢復本會所屬正覺寺的常住僧眾運輸大宗物資出入之自由。但原約定黃女士應履行93㎡土地變更為道路編定使用之事,黃女士至今仍拒絕履行;本會顧及鄰居和氣,始終未對黃女士提起強制性行動,以致正覺寺的興建繼續拖延而無法獲得縣府核可,最後終被駁回,本會對黃女士亦只能默忍。為免繼續與黃女士有所不悅,故不再要求黃女士履行假分割變更該出入口用地之約定,只能自己默忍而另行增購出入口用地;為了購買該出入口小小土地,必須同時購買一大條長達五百公尺的極細長水溝旁沒用的地,等於是損失了許多佛祖的資財;又因該地為祭祀公業,派下所有人眾多,歷經將近一年方完成買賣洽談及依法公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手續,正在準備以此出入口用地重新申請變更正覺寺預定地的使用編定時,卻又遭遇選舉期間政府農地農用政策確定而禁止變更為寺廟用地。至此,正覺寺的興建已無可能,本會無奈之下只能另闢他途,再行籌款並四處尋找適合土地,於近期增購了別處建地作為興建正覺寺之用,所費不貲。綜而言之,本會與黃女士打交道,吃盡苦頭,但因不想得罪黃女士而處處忍讓,自行設法增購土地以解決出入口的問題,因此拖延時日而導致正覺寺的興建在最後關頭因農地農用政策確定而功敗垂成,所有努力付諸流水,只能另購他處建地重新開始進行,如今只能自認倒楣了事,亦不敢怪罪於黃女士,是故從未將內情公開。

三、由以上依事實作所的敘述及證物,證明黃女士再三逼迫正覺同修會,欲強行獲得不當利益,其實是向佛教道場強索屬於 佛陀的資財;於訴訟期間各項證據亦顯示對她完全不利,黃女士自知理虧,但仍不願與本會依道理往來,卻於2008-10-05 17:18:47起,由黃女士週邊之有心人士(化名秘書長)偽裝為知情之第三者,陸續於網路散發對正覺同修會不實指控及誹謗如下:

原貼文網址:(註:屬於散播不實資訊及偏差誤導,已於2009.6.12被雅虎撤除,但已被廣作轉貼。)

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08100902371

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00611124

借地給正覺同修會大溪道場通行的地主,正覺同修會為什麼要到法院告她?

2008-10-05 17:18:47

黃玉瑾女士有一塊土地,無條件借給正覺同修會通行,不收通行費用或租金。正覺同修會借用之後就到法院告黃姓地主,要求法院判決將那借用土地變成宗教用地,並且正覺同修會可以永遠使用不用付租金或補償金,為什麼自稱正念的佛教弟子要這麼作?

2008-10-05 20:08:26 補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開庭審理,97年度訴字第995號。

2008-10-05 23:08:50 補充

可否請對土地有經驗人士解說相關法律問題,正覺同修會這種要求是不是合法?

2008-10-06 09:03:59 補充

這是真實事情,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在(97)今年10月8日下午4時35分開庭審理。

2008-10-06 23:10:55 補充

正覺同修會大溪道場向黃女士借用之土地,地號為桃園縣大溪鎮三層段坑底小段265地號,正覺同修會已將土地闢建為水泥道路,正好在道場門口。

2008-10-07 14:41:28 補充

黃玉瑾女士曾經當眾說,如果土地被正覺同修會搶走,她要在正覺同修會大溪道場門前自殺,死在自己土地上,以示抗議.阿彌陀佛!我佛慈悲!保佑黃女士放下執著,不要發生悲劇.

2008-10-08 02:47:00 補充

根據最新資料,正覺同修會大溪道場之房屋土地都是登記在私人名下,正覺同修會沒有登記任何財產,這樣正覺同修會還可以要求黃女士把土地變更為宗教用地嗎?請了解法律的人幫忙回答。很急!很急!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

我不是當事人,也不是受人之託,跟黃女士也沒有任何親戚關係。只是知道這一件事之後,感覺世間哪有這麼離譜的事。我上網發問,只是想尋求救黃女士的方法,黃女士到現在都還不知道我有上網發問。如果您是可以影響正覺同修會的長者,也請您發發慈悲,勸勸正覺同修會的主事者,停手吧,未經過別人同意,就硬要把別人的土地變成宗教用地,恐怕不是佛陀本懷!阿彌陀佛!祝福您!

2008-10-09 09:58:31 補充

黃女士原本是非常虔誠的佛教徒,聽到佛教團體要向她借地通行,非常高興,就隨緣佈施,簽了通行權同意書。但發生未經過她同意,就要將她土地搶走,變更為宗教用地,非常傷心,從此斷了道心。

2008-10-09 16:49:07 補充

桃園縣大溪鎮三層段坑底小段265地號土地,不是既成道路,黃女士借地給正覺同修會通行之後,正覺同修會才將土地闢建為水泥道路,黃女士從來沒有阻止正覺同修會人員車輛通行她的土地。是正覺同修會向黃女士說要蓋道場,所以要借地通行。當時黃女士有發心借土地給佛教團體通行而不收任何費用,因為她是虔誠的佛教徒。只因為後來正覺同修會未經過她的同意,就要把借用的土地變更為宗教用地,永遠佔據使用。黃女士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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