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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正覺電子報

般若信箱──第21輯──

問七、

(1)請問正覺同修會對不邪淫戒的看法及定義為何?若犯了邪淫戒其果報又為何?以現今的觀點來看,婚前性行為是否算犯戒呢?又受菩薩戒和五戒者,可否在婚前有性行為呢?

(2)受菩薩戒和五戒者,在夫妻行房時,可否行口交、及被對方口交?因為夫妻雙方修行層次不同,若仍有一方還是看重普通男女夫妻的愛欲,這樣做是否犯戒?畢竟維繫夫妻關係裏,性仍然是重要的一部分,也會間接影響感情的。

答:

(1)《大智度論》卷13說:「邪婬者,若女人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兒子、世間法、王法守護,若犯者是名邪婬。若有雖不守護,以法為守。云何法守?一切出家女人,在家受一日戒〔指八關齋戒而言〕,是名法守。若以力,若以財,若誑誘,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兒、非道,如是犯者名為邪婬。如是種種,乃至以華鬘與婬女為要,如是犯者名為邪婬。如是種種不作,名為不邪婬。」以上,是 龍樹菩薩對邪婬的解說。不過,同樣是邪淫,還是有輕重不同的。如《優婆塞戒經》卷6說:「唯三天下有邪婬罪,欝單曰無。」因為北欝單曰的人沒有家庭制度,隨遇之人,只要雙方合意,可以隨時淫合,又因為沒有人受不淫戒,所以沒有犯邪淫的問題。但是,北欝單曰的人,其實也可能犯有娠(懷孕時的性行為)、非道(口交和肛交)的邪淫,經典說北欝單曰沒有邪淫的現象,顯然是指他們所有人都沒有婚姻關係與繫屬,所以就沒有重大的邪淫罪可言。《優婆塞戒經》卷6又說:「如是邪婬亦有輕重,從重煩惱則得重罪,從輕煩惱則得輕罪。」這是依南瞻部州的人類環境來判別輕重的標準。

  以目前的法律而言,姦淫未成年人是犯罪的行為,所以一切未成年的人,都是有國法守護的,所以姦淫未成年人,犯邪淫罪。至於成年的未婚男女之間的性行為,則非法律所禁止。所要考慮者,就是世間法中,是否認為未婚男女之間的性行為違背善良風俗。若認為違背,當然就構成邪淫,若不認為違背善良風俗,則比照北欝單曰而論。這個問題,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年代,認知上會有很大的差別;所以在古印度,居士可以擁有不止一位妻子,而不算是邪淫;以金錢一次、一次去買到性關係,也不算邪淫。但這都是依時空而有不同的,卻也是有礙於律儀戒的;身為佛弟子,應該尊重世間法,避免有所違犯;也應該遵守佛戒,才能日漸清淨而增上道業。

  那麼五戒和菩薩戒十重戒中的不邪淫,是指什麼呢?我們認為,這主要是指不侵犯他人的眷屬,和不侵犯「法守」(包括戒法、王法、世間法)的人而言。犯了這個,就是破戒、毀壞戒體;犯了其它的邪淫,則是輕戒。

  《優婆塞戒經》卷3說:「若復有人樂為邪婬,是人不能護自他身,一切眾生見皆生疑,所作之事妄語在先,於一切時常受苦惱、心常散亂,不能修善,喜失財物,所有妻子心不戀慕,壽命短促,是名邪婬現在惡果。捨此身已處在地獄,受惡色力,飢渴長命,無量苦惱,是名後世惡業果報。若得人身,惡色、惡口,人不喜見,不能守護妻妾男女。」這就是邪淫的果報。

(2)您所謂的口交,是屬於「非道行淫」,也是邪淫的一種,但這是情節較輕的邪淫,還不算是重大的邪淫,不屬於最重戒。《大智度論》卷13解釋說:「非道之處則非女根,女心不樂,強以非理,故名邪婬。」因為古代的女人沒有女權,不能拒絕丈夫的要求,即使她心中不樂意,也不得不配合,以這個道理,說丈夫這樣的行為是邪淫。然而,以現代社會來說,只要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無論是否非道,都足以構成性侵害罪,所以都是邪淫。但是,夫妻之間兩情相悅的非道行淫,則不是法律所過問的事項,只是戒律上邪淫罪中的輕罪,不同於強暴他人、或與婚姻以外的人行淫等重罪。

  《優婆塞戒經》卷3,有六重二十八輕的戒相,若犯了六重戒,則破失優婆塞戒體,若犯了二十八輕,「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淨有作。」意思是說,犯了輕罪,不致墮入三惡道,只是戒行的不清淨。所以,戒律的功能有二個:一是防止墮落,二是促進增上。守住重戒,即能防止墮落;輕戒的部分,若能儘量遵守,則可以促進增上道業。

  很多人因為擔心犯輕戒,因而不敢受戒,這其實是不必要的。當我們要受戒時,應該先自問:對於重戒是否能夠嚴格的持守?只要能夠堅持重戒,就可以受戒。至於輕戒的部分,只要經常提醒自己,儘量不要違犯,就已經有受戒的作用了。畢竟,對一個欲界人間學人來說,戒律上的纖毫不犯,其實是不可能做到的,以邪淫這個戒律而言,它最後的目的,是要使我們遠離欲界的貪愛,只要大方向是趨向於斷情滅愛,就是值得肯定的。

  當我們貪欲很重的時候,要降伏貪欲是很不容易的,此時可以先從斷我見下手,我見一旦斷除,再來觀察貪欲的過患,這樣子修,符合解脫道的修證次第,會比較容易斷除貪欲。長期來看,這也是對不邪淫戒的履踐。

  我們了解戒律的原理,就可以很愉快的守戒,增長自己的德行。還沒有受戒的人,也不必因為無法嚴格的遵守輕戒,而不敢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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