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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教正覺電子報

般若信箱──第27輯──

  

問八、因果律中提到把錢財布施出去可為自己種下福田,將現有的福報轉化為更大的福報。但若是將財產分給子孫,算不算布施種福田?另外,若被政府扣了一半遺產稅,那些稅金算不算種福田?因為自己並未享用福報,而是給別人拿去用了,故來世能得更大福報?

答:子孫算是「我所」的一種,將財產分給子孫,是「我所執」。將來雖亦會得果報,但只是從我所執而產生繼續輪迴生死的果報;子孫也不屬於福田,不會轉化為來世更大的福報,他們只是依自己的福德來接收此世應有的福果;世間老人們觀察世間相,看見了這一點,所以說:「一枝草,一點露。」子孫來人間,並非全無自己的福報而純從父母獲得施捨;父母此世所擁有的福報,有一大部分是子孫分內應有的,特別是父母壯年或老年時才獲得的福報。所以將財產全部留給子孫,並不是全部都可以認定為布施,只是將子孫應有的財產保管而移交出去而已;只有自己分內應有的福報遺留給子孫時,才能說是布施給子孫,所以有智之人會衡量狀況而作適當的布施,作為自己捨壽後往生來世的憑藉,保持自己來世修道的資糧無虞。關於布施的因果,不是一般人能知道的,乃至等覺位也仍無法全部了知,所以佛說「唯有諸佛方能全部了知」。關於布施的因果相,《優婆塞戒經》中有很詳細的說明,這部經的詳解可能會在年底出版第一輯,請您自行閱讀,應該會有更深入的了知。另,政府依法課遺產稅,是世間法律所定;政府依法保護人民,人民依法納稅;這是相對的義務,應算是交易的一種,並不是布施,與來世福報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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